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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如何列帳?及應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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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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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於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應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之勞工,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50萬元,則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健康檢查費用分別列報於職工福利30萬元及薪資費用50萬元,另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補助50萬元,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注意上開規定區分處理,對於屬員工薪資所得部分,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