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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8 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款,应冲减税捐费用或列为非营业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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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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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收入,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为非营业收入或成本的减项。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3条规定,营利事业缴纳之税捐原以费用列帐者,如於缴纳年度收到退税款时,应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后年度始收到退税款者,应列为收到年度之非营业收入。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收入,如未依照上述规定,将海关退还的税捐,就原科目冲回或列为收入,致短漏报课税所得额,除补徵税额外,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应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的罚锾。
  该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取得海关退税收入20万元漏未申报,致短漏报课税所得额20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注意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申报,以免发生短漏报所得,除补税外尚须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