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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安亲班收据贴用印花税票有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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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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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机关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儿所,所开立之银钱收据,可免贴用印花税票;至於安亲班及托婴中心,须由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学校所办理者,始可免纳印花税。

依印花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公私立学校处理公款所书立的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又查财政部相关函释规定,经政府机关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儿所,处理公款所书立之凭证,可以比照公私立学校免贴用印花税票;至於儿童托育中心(安亲班)及托婴中心收取费用所开之收据,除由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办理者,可免纳印花税外,其由团体、私人或公司行号所办理者,因未具政府机关或学校之性质,依法仍应缴纳印花税。

各地升学补习班、职业班、健身院及技艺讲习班等,虽经各该主管机关立案或备案,但与一般公私立学校性质不同,其所书立之各项凭证,仍应依法贴用印花税票,民众在索取收据时,应留意收据上有无贴印花税票,或盖有经税捐机关核准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总缴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