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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安親班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有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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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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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所開立之銀錢收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安親班及托嬰中心,須由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所辦理者,始可免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書立的憑證,可以免納印花稅;又查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可以比照公私立學校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及托嬰中心收取費用所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繳納印花稅。

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等,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在索取收據時,應留意收據上有無貼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