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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取消政府补助金受领资格,惟未於当年度缴回补助款项,领取年度仍需列报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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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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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帐申报,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若因故遭取消受领资格,依规定缴回所领取之经费,如属同一年度,应列报为其他收入之减项;如属不同年度,则列报为其他费用。
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仅在接受政府补助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始得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换言之,如非购置折旧性资产或未实际购建折旧性资产者,则无分年认列收入规定之适用。
举例,甲公司於96年初自新闻局取得预定购置折旧性数位化设备器材之补助金160万元,惟因故未履行与新闻局签订之「95年度辅导电影产业数位升级合约」约定,经新闻局取消补助金之受领资格,不符合前揭专案计画补助奖励,无从适用分年平均认列收入之规定,甲公司96年度未缴回补助金亦未申报所领取之补助金,经国税局全数核定为漏报收入,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