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帐申报,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若因故遭取消受领资格,依规定缴回所领取之经费,如属同一年度,应列报为其他收入之减项;如属不同年度,则列报为其他费用。
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仅在接受政府补助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始得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换言之,如非购置折旧性资产或未实际购建折旧性资产者,则无分年认列收入规定之适用。
举例,甲公司於96年初自新闻局取得预定购置折旧性数位化设备器材之补助金160万元,惟因故未履行与新闻局签订之「95年度辅导电影产业数位升级合约」约定,经新闻局取消补助金之受领资格,不符合前揭专案计画补助奖励,无从适用分年平均认列收入之规定,甲公司96年度未缴回补助金亦未申报所领取之补助金,经国税局全数核定为漏报收入,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