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托兒所、安親班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有別
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所開立之銀錢收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安親班及托嬰中心,須由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所辦理者,始可免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書立的憑證,可以免納印花稅;又查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可以比照公私立學校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及托嬰中心收取費用所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繳納印花稅。
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等,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在索取收據時,應留意收據上有無貼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