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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权人依住宅法规定出租者,可享之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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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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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条规定接受各项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万元以内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1万元者,就超过部分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费用标准均为应税租金收入之43%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住宅法第15条所称「每屋」每月1万元租金免税,是以户政机关编钉之门牌为每屋之规范,如13楼透天(1个门牌)出租3层给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因只有1个门牌,纵然分别出租3个楼层予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万元的税赋减免,且承租人若未领有租金补贴,房屋所有权人亦不能享有综合所得税减免。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太太於1073月将13楼透天(仅有1个门牌)分别分层出租予领有政府租金补贴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检附相关费用凭证,是王太太於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申报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个月-10,000×10个月)×1-43%)〕。
    该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规定之房屋所有权人,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检附相关资料(如:租赁契约书、承租人之租金补贴核定函、必要费用之相关单据等)供国税局核认,减少后续退补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