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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权人依住宅法规定出租者,可享之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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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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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条规定接受各项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万元以内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1万元者,就超过部分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费用标准均为应税租金收入之43%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住宅法第15条所称「每屋」每月1万元租金免税,是以户政机关编钉之门牌为每屋之规范,如13楼透天(1个门牌)出租3层给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因只有1个门牌,纵然分别出租3个楼层予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万元的税赋减免,且承租人若未领有租金补贴,房屋所有权人亦不能享有综合所得税减免。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太太於1073月将13楼透天(仅有1个门牌)分别分层出租予领有政府租金补贴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检附相关费用凭证,是王太太於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申报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个月-10,000×10个月)×1-43%)〕。
    该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规定之房屋所有权人,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检附相关资料(如:租赁契约书、承租人之租金补贴核定函、必要费用之相关单据等)供国税局核认,减少后续退补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