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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权人依住宅法规定出租者,可享之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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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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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条规定接受各项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万元以内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1万元者,就超过部分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费用标准均为应税租金收入之43%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住宅法第15条所称「每屋」每月1万元租金免税,是以户政机关编钉之门牌为每屋之规范,如13楼透天(1个门牌)出租3层给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因只有1个门牌,纵然分别出租3个楼层予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万元的税赋减免,且承租人若未领有租金补贴,房屋所有权人亦不能享有综合所得税减免。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太太於1073月将13楼透天(仅有1个门牌)分别分层出租予领有政府租金补贴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检附相关费用凭证,是王太太於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申报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个月-10,000×10个月)×1-43%)〕。
    该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规定之房屋所有权人,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检附相关资料(如:租赁契约书、承租人之租金补贴核定函、必要费用之相关单据等)供国税局核认,减少后续退补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