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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权人依住宅法规定出租者,可享之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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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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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条规定接受各项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万元以内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1万元者,就超过部分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费用标准均为应税租金收入之43%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住宅法第15条所称「每屋」每月1万元租金免税,是以户政机关编钉之门牌为每屋之规范,如13楼透天(1个门牌)出租3层给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因只有1个门牌,纵然分别出租3个楼层予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万元的税赋减免,且承租人若未领有租金补贴,房屋所有权人亦不能享有综合所得税减免。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太太於1073月将13楼透天(仅有1个门牌)分别分层出租予领有政府租金补贴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检附相关费用凭证,是王太太於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申报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个月-10,000×10个月)×1-43%)〕。
    该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规定之房屋所有权人,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检附相关资料(如:租赁契约书、承租人之租金补贴核定函、必要费用之相关单据等)供国税局核认,减少后续退补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