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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權人依住宅法規定出租者,可享之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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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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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均為應稅租金收入之43%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法第15條所稱「每屋」每月1萬元租金免稅,是以戶政機關編釘之門牌為每屋之規範,如13樓透天(1個門牌)出租3層給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只有1個門牌,縱然分別出租3個樓層予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萬元的稅賦減免,且承租人若未領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亦不能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太太於1073月將13樓透天(僅有1個門牌)分別分層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是王太太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之租金補貼核定函、必要費用之相關單據等)供國稅局核認,減少後續退補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