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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8 个人将其房屋无偿借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合伙事业使用时,是否计算租赁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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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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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如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应先减除属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自用部分后,再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该条文中所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
    该局举例说明:郑君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与弟弟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出资比例分别为20%80%,则企业社所使用面积之20%属郑君自用部分,免设算租赁收入,余使用面积80%应设算租赁收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合伙事业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先减除其自用部分后,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如上开案例,郑君因兄弟姊妹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故该借与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应计算租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