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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8 个人将其房屋无偿借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合伙事业使用时,是否计算租赁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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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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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如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应先减除属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自用部分后,再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该条文中所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
    该局举例说明:郑君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与弟弟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出资比例分别为20%80%,则企业社所使用面积之20%属郑君自用部分,免设算租赁收入,余使用面积80%应设算租赁收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合伙事业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先减除其自用部分后,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如上开案例,郑君因兄弟姊妹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故该借与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应计算租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