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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權人依住宅法規定出租者,可享之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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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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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均為應稅租金收入之43%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法第15條所稱「每屋」每月1萬元租金免稅,是以戶政機關編釘之門牌為每屋之規範,如13樓透天(1個門牌)出租3層給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只有1個門牌,縱然分別出租3個樓層予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萬元的稅賦減免,且承租人若未領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亦不能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太太於1073月將13樓透天(僅有1個門牌)分別分層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是王太太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之租金補貼核定函、必要費用之相關單據等)供國稅局核認,減少後續退補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