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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權人依住宅法規定出租者,可享之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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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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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均為應稅租金收入之43%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法第15條所稱「每屋」每月1萬元租金免稅,是以戶政機關編釘之門牌為每屋之規範,如13樓透天(1個門牌)出租3層給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只有1個門牌,縱然分別出租3個樓層予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萬元的稅賦減免,且承租人若未領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亦不能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太太於1073月將13樓透天(僅有1個門牌)分別分層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是王太太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之租金補貼核定函、必要費用之相關單據等)供國稅局核認,減少後續退補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