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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县市合并改制作业将届倒数,高雄市国税局自100年1月1日接管高雄县国税稽徵业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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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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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991225高雄县市合并改制作业,原隶属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之高雄县辖区国税稽徵业务,将於100年起移转由高雄市国税局承接办理;亦即原隶属南区国税局之高雄县分局、冈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将於10011日改隶属高雄市国税局,高雄县分局并将配合行政区域调整,更名为「高雄市国税局凤山分局」。

    因国税业务的调整与县市合并的基准日并无明显密不可分的关联,为利会计年度及业务划分之衔接,报经行政院核定以10011日为国税局组织、业务及服务辖区调整的基准日,与高雄县市改制合并的实施日期为991225有别;也就是说,高雄县市在991225合并为高雄市,但是在991225991231期间,原高雄县的国税稽徵业务仍属南区国税局职掌,至10011日时才调整由高雄市国税局承接。

    高雄市国税局特别提醒大高雄地区的民众,县市合并后,该局所属各分局、稽徵所服务的行政区域范围及办公地点均无变动,营利事业税籍亦无变更,1001月应办理之9911-12月(期)、12月(期)营业税申报及99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及股利凭单资料申报,皆维持现行作业方式。另外,该局也说明,配合高雄县市合并改制后,行政区一律以「区」为单位,也就是说改制前的高雄县「乡、镇、市」将改为「区」,「村」改为「里」,因此,高雄县分局、冈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之地址,於县市合并后,将配合直辖市行政区以「区」为单位而调整,如冈山稽徵所地址「高雄县冈山镇介寿路100号」,将改为「高雄市冈山区介寿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