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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作業將屆倒數,高雄市國稅局自100年1月1日接管高雄縣國稅稽徵業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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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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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991225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作業,原隸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高雄縣轄區國稅稽徵業務,將於100年起移轉由高雄市國稅局承接辦理;亦即原隸屬南區國稅局之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將於10011日改隸屬高雄市國稅局,高雄縣分局並將配合行政區域調整,更名為「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

    因國稅業務的調整與縣市合併的基準日並無明顯密不可分的關聯,為利會計年度及業務劃分之銜接,報經行政院核定以10011日為國稅局組織、業務及服務轄區調整的基準日,與高雄縣市改制合併的實施日期為991225有別;也就是說,高雄縣市在991225合併為高雄市,但是在991225991231期間,原高雄縣的國稅稽徵業務仍屬南區國稅局職掌,至10011日時才調整由高雄市國稅局承接。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大高雄地區的民眾,縣市合併後,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的行政區域範圍及辦公地點均無變動,營利事業稅籍亦無變更,1001月應辦理之9911-12月(期)、12月(期)營業稅申報及99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皆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另外,該局也說明,配合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行政區一律以「區」為單位,也就是說改制前的高雄縣「鄉、鎮、市」將改為「區」,「村」改為「里」,因此,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之地址,於縣市合併後,將配合直轄市行政區以「區」為單位而調整,如岡山稽徵所地址「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路100號」,將改為「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路1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