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网路交易成避税天堂,国税局进行查核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国税局办理网路交易销售查核案件,查获营业人除网路交易外,并发现尚有透过电话订货后宅配到货之交易,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查获短漏报销售额2,00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营业税100万元,并依规定裁处罚锾100万元。

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及缴纳营业税。近年来网路交易日益普及加上匿名性高,营业人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逃漏税捐情事层出不穷,更有业者借由分散网路交易帐号,以规避国税局之查缉。

某衣馆有实体店面并架设网站销售服装、饰品等,国税局透过搜集网拍业者资料,并实际上网站了解该商号交易模式,发现其送货方式为宅配货到付款、超商取货及先行汇款后收货,收款方式则可线上刷卡、汇款入指定帐户及代收货款。为查核营业人有无涉及逃漏税捐情事,国税局运用多方资料,如:营业人电子商务合作契约、宅配服务纪录、付款纪录等,发现营业人实际销售额与申报之销售额有悬殊之差距,逃漏税捐属实,造成国库之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