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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售料理酒应摆放在料理用品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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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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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理酒系专供烹调使用,与饮用酒并非同类或类似产品,两者在用途、品质、最终使用者、通路、消费者习惯、价格政策并不相同,因而在贩售「料理酒」时,应放置於料理用品区陈列,即与盐、醋、酱料等调理用品摆放同一区,勿与饮用酒置放同一区,并建议可於饮用酒区设置引导标示,方便消费者至料理用品区选购,另制作宣传广告时,亦请配合将料理酒类置於料理用品区版面,并依财政部公告之警语「食用含酒料理,请勿开车」标示,以资与饮用酒有所区隔。
     
菸酒税法第2条之料理酒分为「一般料理酒」及「料理米酒」,即「一般料理酒」含0.5%以上之盐,而「料理米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超过20%且包装标示有专供烹调用酒字样,以上可作为各通路业者简易判别办识之参考,请勿将上述料理酒与一般饮用酒置於同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