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如下,自即日生效:
中华民国99年9月24日 台财税字第09900387560号
一、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次应补徵金额於新台币(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之滞纳金及利息,每次应补徵金额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次应退金额於200元以下者,免退;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及罚锾,每次应退金额於100元以下者,免退。
四、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案免移送强制执行限额为3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