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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料理酒應擺放在料理用品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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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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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理酒係專供烹調使用,與飲用酒並非同類或類似產品,兩者在用途、品質、最終使用者、通路、消費者習慣、價格政策並不相同,因而在販售「料理酒」時,應放置於料理用品區陳列,即與鹽、醋、醬料等調理用品擺放同一區,勿與飲用酒置放同一區,並建議可於飲用酒區設置引導標示,方便消費者至料理用品區選購,另製作宣傳廣告時,亦請配合將料理酒類置於料理用品區版面,並依財政部公告之警語「食用含酒料理,請勿開車」標示,以資與飲用酒有所區隔。
     
菸酒稅法第2條之料理酒分為「一般料理酒」及「料理米酒」,即「一般料理酒」含0.5%以上之鹽,而「料理米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過20%且包裝標示有專供烹調用酒字樣,以上可作為各通路業者簡易判別辦識之參考,請勿將上述料理酒與一般飲用酒置於同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