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販售料理酒應擺放在料理用品區
料理酒係專供烹調使用,與飲用酒並非同類或類似產品,兩者在用途、品質、最終使用者、通路、消費者習慣、價格政策並不相同,因而在販售「料理酒」時,應放置於料理用品區陳列,即與鹽、醋、醬料等調理用品擺放同一區,勿與飲用酒置放同一區,並建議可於飲用酒區設置引導標示,方便消費者至料理用品區選購,另製作宣傳廣告時,亦請配合將料理酒類置於料理用品區版面,並依財政部公告之警語「食用含酒料理,請勿開車」標示,以資與飲用酒有所區隔。
菸酒稅法第2條之料理酒分為「一般料理酒」及「料理米酒」,即「一般料理酒」含0.5%以上之鹽,而「料理米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過20%且包裝標示有專供烹調用酒字樣,以上可作為各通路業者簡易判別辦識之參考,請勿將上述料理酒與一般飲用酒置於同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