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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1 财政部核释个人出售「农业设施」之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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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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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107/08/20发布解释令,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之「农业设施」非属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下称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
   
财政部说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房屋及土地分开课税之缺失,健全不动产市场发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实价课徵所得税,并配合农业政策,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3项后段明定,将「农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使其维持适用旧制,即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规定,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农业设施」系依农业发展条例第8条之1规定,於农业用地上兴建有固定基础之设施,与「农舍」同为与农业经营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税法第4条之43项后段将「农舍」排除新制适用范围之立法意旨,且为避免农业设施及农舍同为农业使用之目的,却适用不同课税规定之不合理情形,该部乃发布解释令,将「农业设施」比照「农舍」一并排除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释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