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7/08/20发布解释令,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之「农业设施」非属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下称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
财政部说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房屋及土地分开课税之缺失,健全不动产市场发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实价课徵所得税,并配合农业政策,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后段明定,将「农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使其维持适用旧制,即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规定,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农业设施」系依农业发展条例第8条之1规定,於农业用地上兴建有固定基础之设施,与「农舍」同为与农业经营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后段将「农舍」排除新制适用范围之立法意旨,且为避免农业设施及农舍同为农业使用之目的,却适用不同课税规定之不合理情形,该部乃发布解释令,将「农业设施」比照「农舍」一并排除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释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
财政部说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房屋及土地分开课税之缺失,健全不动产市场发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实价课徵所得税,并配合农业政策,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后段明定,将「农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使其维持适用旧制,即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规定,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农业设施」系依农业发展条例第8条之1规定,於农业用地上兴建有固定基础之设施,与「农舍」同为与农业经营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后段将「农舍」排除新制适用范围之立法意旨,且为避免农业设施及农舍同为农业使用之目的,却适用不同课税规定之不合理情形,该部乃发布解释令,将「农业设施」比照「农舍」一并排除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释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