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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1 财政部核释个人出售「农业设施」之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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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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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107/08/20发布解释令,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之「农业设施」非属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下称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
   
财政部说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房屋及土地分开课税之缺失,健全不动产市场发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实价课徵所得税,并配合农业政策,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3项后段明定,将「农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使其维持适用旧制,即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规定,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农业设施」系依农业发展条例第8条之1规定,於农业用地上兴建有固定基础之设施,与「农舍」同为与农业经营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税法第4条之43项后段将「农舍」排除新制适用范围之立法意旨,且为避免农业设施及农舍同为农业使用之目的,却适用不同课税规定之不合理情形,该部乃发布解释令,将「农业设施」比照「农舍」一并排除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释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