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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8 赠与兄弟姊妹农地及公共设施保留地税负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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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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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接获民众电话询问赠与农地或公共设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第2项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赠与农业用地免徵赠与税之条件有二,需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且赠与对象是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即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才可免徵赠与税;另依据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亲,也可申请免徵赠与税;但赠与对象是兄弟姊妹则不能免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赠与农地予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主张免徵赠与税者,应检附取得农业主管机关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并列为不计入赠与总额财产申报;赠与配偶及直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主张扣除者,则应检附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并计入赠与总额后,再列报等额之扣除额扣除。【#322     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