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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8 赠与兄弟姊妹农地及公共设施保留地税负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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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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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接获民众电话询问赠与农地或公共设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第2项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赠与农业用地免徵赠与税之条件有二,需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且赠与对象是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即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才可免徵赠与税;另依据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亲,也可申请免徵赠与税;但赠与对象是兄弟姊妹则不能免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赠与农地予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主张免徵赠与税者,应检附取得农业主管机关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并列为不计入赠与总额财产申报;赠与配偶及直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主张扣除者,则应检附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并计入赠与总额后,再列报等额之扣除额扣除。【#322     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