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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1 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農業設施」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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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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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107/08/20發布解釋令,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下稱舊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係為解決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之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並配合農業政策,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後段明定,將「農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使其維持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農業設施」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於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設施,與「農舍」同為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後段將「農舍」排除新制適用範圍之立法意旨,且為避免農業設施及農舍同為農業使用之目的,卻適用不同課稅規定之不合理情形,該部乃發布解釋令,將「農業設施」比照「農舍」一併排除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釋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舊制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