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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1 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農業設施」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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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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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107/08/20發布解釋令,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下稱舊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係為解決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之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並配合農業政策,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後段明定,將「農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使其維持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農業設施」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於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設施,與「農舍」同為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後段將「農舍」排除新制適用範圍之立法意旨,且為避免農業設施及農舍同為農業使用之目的,卻適用不同課稅規定之不合理情形,該部乃發布解釋令,將「農業設施」比照「農舍」一併排除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釋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舊制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