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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0 税务法令松绑,删除营业人须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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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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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予持用签帐卡之买受人,开立统一发票时,不再强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简化发票开立作业,并考量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不须於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且近年支付工具趋於多元,买受人如以行动支付等电子工具支付价款,营业人尚无从得知买受人签帐卡号资讯,致无法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之现实状况,为使各类统一发票使用规范一致并配合实务作业,财政部於107716日删除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今后营业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於统一发票备注栏作注记。
    该局并指出,未来将持续配合财政部搜集外界建言及检视现行法规,适时提出检讨并松绑法规,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规环境。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谢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