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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0 税务法令松绑,删除营业人须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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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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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予持用签帐卡之买受人,开立统一发票时,不再强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简化发票开立作业,并考量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不须於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且近年支付工具趋於多元,买受人如以行动支付等电子工具支付价款,营业人尚无从得知买受人签帐卡号资讯,致无法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之现实状况,为使各类统一发票使用规范一致并配合实务作业,财政部於107716日删除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今后营业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於统一发票备注栏作注记。
    该局并指出,未来将持续配合财政部搜集外界建言及检视现行法规,适时提出检讨并松绑法规,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规环境。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谢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