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予持用签帐卡之买受人,开立统一发票时,不再强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简化发票开立作业,并考量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不须於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且近年支付工具趋於多元,买受人如以行动支付等电子工具支付价款,营业人尚无从得知买受人签帐卡号资讯,致无法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之现实状况,为使各类统一发票使用规范一致并配合实务作业,财政部於107年7月16日删除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今后营业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於统一发票备注栏作注记。
该局并指出,未来将持续配合财政部搜集外界建言及检视现行法规,适时提出检讨并松绑法规,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规环境。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谢稽核 06-2298067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简化发票开立作业,并考量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不须於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且近年支付工具趋於多元,买受人如以行动支付等电子工具支付价款,营业人尚无从得知买受人签帐卡号资讯,致无法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之现实状况,为使各类统一发票使用规范一致并配合实务作业,财政部於107年7月16日删除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今后营业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於统一发票备注栏作注记。
该局并指出,未来将持续配合财政部搜集外界建言及检视现行法规,适时提出检讨并松绑法规,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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