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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4适用新修住宅法第15条之租赁收入如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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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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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来电询问:106年度将其所有之房屋以每月2万元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请问今(107)年申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租赁所得应如何计算?
    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机关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税额度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限额者,就每屋每月超过1万元部分申报租金收入总额,该租税优惠期间为5年。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君将房屋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今年办理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该笔租赁收入24万元,减除12万元免税额度后,应列报租赁收入12万元;若无法提示相关必要损耗及费用证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43%,以68,400元〔120,000×1-43%)〕填报为租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