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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4适用新修住宅法第15条之租赁收入如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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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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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来电询问:106年度将其所有之房屋以每月2万元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请问今(107)年申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租赁所得应如何计算?
    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机关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税额度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限额者,就每屋每月超过1万元部分申报租金收入总额,该租税优惠期间为5年。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君将房屋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今年办理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该笔租赁收入24万元,减除12万元免税额度后,应列报租赁收入12万元;若无法提示相关必要损耗及费用证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43%,以68,400元〔120,000×1-43%)〕填报为租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