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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4適用新修住宅法第15條之租賃收入如何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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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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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來電詢問:106年度將其所有之房屋以每月2萬元出租給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中低收入戶使用,請問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機關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該租稅優惠期間為5年。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君將房屋出租給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中低收入戶使用,今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筆租賃收入24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度後,應列報租賃收入12萬元;若無法提示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以68,400元〔120,000×1-43%)〕填報為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