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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营利事业汽机车汰旧换新,领取货物税退税要记得列为年度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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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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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东分局近来发现辖内部分营利事业因响应环保汽机车汰旧换新政策,取得减徵退还新车之货物税款项,却漏未依规定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致遭国税局补徵税款。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自10518日起5年内,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且出厂6年以上的中古汽车(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或代用小客车)或出厂4年以上的中古机车(汽缸排气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换购上开车辆新车或新机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所减徵之各该新车或新机车货物税,为政府补助性质,依财政部105721日台财税字第10500573890号函释规定,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徵货物税优惠措施将於11017日截止;此外,自1061124日起至1081231日止,报废88630日以前出厂之大货车,并购买新大货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每辆亦得定额减徵货物税5万元,如有换车需求,得好好把握机会。同样须注意的是,应在取得货物税退税款年度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使政府补助美意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