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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5 营业人误以他人进项凭证扣抵销项税额,无减免处罚标准「登录错误」免罚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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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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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采用网际网路申报营业税,如有「登录错误」,其多报之进项税额占该期全部进项税额之比率在7%以下,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第2项第2款规定,免予处罚。所称「登录错误」系泛指营业人登录进销项资料所发生之各种错误,包括资料登录错误、漏登录及重复登录等情形,但并不包括凭证本身之错误。故营业人误以他人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非属减免处罚标准「登录错误」之免罚适用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065-6月期营业税,误将乙公司之进项发票5纸,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103,705元,遭所辖稽徵机关补徵营业税额并裁处罚锾。甲公司不服,认为减免处罚标准使用「登录错误」一语,意义不明,且该笔误申报发票之进项税额占该期营业税申报全部进项税额之比例仅千分之4,违章情节极其轻微,应符合减免处罚标准规定「登录错误」免罚,遂提起行政救济,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第2项规定所称「登录错误」,系指营业人对其依法得申报之进销项资料,於上网报税时输入错误而言,倘营业人系持其他营业人之进销项凭证办理申报,其所涉疏失之严重程度,明显高於单纯将自身进销项凭证内容登载错误,自非属该款所定「登录错误」之范畴。换言之,营业人因「登录错误」得免罚之前提要件,必须是依规定取得之合法进项凭证因登载错误始有适用。
    该局提醒,营业人每期申报营业税时,应确实逐笔核对所取得及登录进项凭证之正确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