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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4適用新修住宅法第15條之租賃收入如何申報?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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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來電詢問:106年度將其所有之房屋以每月2萬元出租給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中低收入戶使用,請問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機關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該租稅優惠期間為5年。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君將房屋出租給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中低收入戶使用,今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筆租賃收入24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度後,應列報租賃收入12萬元;若無法提示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以68,400元〔120,000×1-43%)〕填報為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