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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5 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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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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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之违约金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应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系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稽徵机关查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给付之违约金计新台币(下同)10,000,000元(含税),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9,523,810元(不含税),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476,191元并裁处罚锾476,190元。甲公司不服,主张该违约金是由於乙公司突然片面宣告提前解约,造成公司财务、人力、物力及其他工作投标机会损失,应属赔偿性质,不能认系销售所得为由,提起行政救济,但遭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系争违约金系乙公司因解除契约而依约定给付予甲公司之赔偿及业务作业费,关於作业费部分,既系甲公司为准备履行承揽契约所生之费用,即具有销售货物及劳务之性质,甲公司收取该部分之违约金,即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之代价;又关於赔偿部分,纵系赔偿甲公司丧失承揽工程之机会,亦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代价之一部分,自应课徵营业税。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若取得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违约金,务必记得要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