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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5 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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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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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之违约金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应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系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稽徵机关查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给付之违约金计新台币(下同)10,000,000元(含税),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9,523,810元(不含税),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476,191元并裁处罚锾476,190元。甲公司不服,主张该违约金是由於乙公司突然片面宣告提前解约,造成公司财务、人力、物力及其他工作投标机会损失,应属赔偿性质,不能认系销售所得为由,提起行政救济,但遭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系争违约金系乙公司因解除契约而依约定给付予甲公司之赔偿及业务作业费,关於作业费部分,既系甲公司为准备履行承揽契约所生之费用,即具有销售货物及劳务之性质,甲公司收取该部分之违约金,即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之代价;又关於赔偿部分,纵系赔偿甲公司丧失承揽工程之机会,亦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代价之一部分,自应课徵营业税。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若取得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违约金,务必记得要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