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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4 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常见未申报所得税态样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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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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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10511日起,个人交易10511()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12()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应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下简称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见纳税义务人因不谙法令或一时疏忽,而未办理申报,民众未申报国税局除发单补徵外,若达处罚标准还会裁处罚锾,为此该局整理出常见未申报类型,提醒纳税义务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报遭补税处罚:
一、误认仅出售土地无须申报: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土地,均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二、误认交换无须申报:房屋或土地与他人交换,仍属交易应办理申报。
三、误认亏损无应纳税额无须申报:交易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办理申报。
四、误认交易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除符合免办理申报者外,均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
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后一并出售,误认不属於新制课徵范围:其出售103年及104年取得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持分,仍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六、二亲等「买卖」案件,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赠与税与房地合一税课徵目的及范围不同,应分别办理申报。

七、105年以前继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1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并同出售,误认新持有部分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1031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属於房地合一新制课徵范围,该部分持分应办理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应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即无应纳税额虽无漏税罚,仍会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为罚。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应详加检视是否属於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并如期办理申报,以免受罚,并可多加利用「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网址:http://www.tax.nat.gov.tw)」办理网路申报,以计算正确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