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应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下简称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见纳税义务人因不谙法令或一时疏忽,而未办理申报,民众未申报国税局除发单补徵外,若达处罚标准还会裁处罚锾,为此该局整理出常见未申报类型,提醒纳税义务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报遭补税处罚:
一、误认仅出售土地无须申报: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土地,均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二、误认交换无须申报:房屋或土地与他人交换,仍属交易应办理申报。
三、误认亏损无应纳税额无须申报:交易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办理申报。
四、误认交易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除符合免办理申报者外,均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
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建)号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后一并出售,误认不属於新制课徵范围:其出售103年及104年取得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持分,仍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六、二亲等「买卖」案件,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赠与税与房地合一税课徵目的及范围不同,应分别办理申报。
七、105年以前继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并同出售,误认新持有部分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属於房地合一新制课徵范围,该部分持分应办理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应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即无应纳税额虽无漏税罚,仍会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为罚。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应详加检视是否属於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并如期办理申报,以免受罚,并可多加利用「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网址:http://www.tax.nat.gov.tw)」办理网路申报,以计算正确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