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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4 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常见未申报所得税态样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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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租金所含的进项税额,并非一律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赁交易实质上已具有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故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 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不属於上开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及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等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台币(下同)52,500元(含进项税额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租赁契约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车辆无条件归甲公司所有,因该租赁交易已具有购买性质,甲公司每月支付之进项税额2,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判断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赁契约的名称或形式,而应检视实际交易内容及契约条款,尤其应注意租期届满后车辆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具有优惠购买选择权,以及租赁期间及租金给付条件等。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营业人租车之进项税额,5种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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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10511日起,个人交易10511()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12()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应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下简称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见纳税义务人因不谙法令或一时疏忽,而未办理申报,民众未申报国税局除发单补徵外,若达处罚标准还会裁处罚锾,为此该局整理出常见未申报类型,提醒纳税义务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报遭补税处罚:
一、误认仅出售土地无须申报: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土地,均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二、误认交换无须申报:房屋或土地与他人交换,仍属交易应办理申报。
三、误认亏损无应纳税额无须申报:交易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办理申报。
四、误认交易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除符合免办理申报者外,均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
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后一并出售,误认不属於新制课徵范围:其出售103年及104年取得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持分,仍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六、二亲等「买卖」案件,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赠与税与房地合一税课徵目的及范围不同,应分别办理申报。

七、105年以前继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1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并同出售,误认新持有部分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1031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属於房地合一新制课徵范围,该部分持分应办理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应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即无应纳税额虽无漏税罚,仍会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为罚。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应详加检视是否属於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并如期办理申报,以免受罚,并可多加利用「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网址:http://www.tax.nat.gov.tw)」办理网路申报,以计算正确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