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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4 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常见未申报所得税态样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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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生前借钱给其投资经营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偿的借款余额,因属被继承人遗留对公司的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国内的中小企业大多属家族企业,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若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列於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意即公司对股东负有清偿借款之义务。因此,股东死亡时,公司尚未偿还股东之债务,属股东对公司的应收债权,继承人应列报遗产。 该局进一步说明,查核被继承人A君遗产税申报案时,发现A君为甲公司负责人,依其死亡日时甲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所示,流动负债项下有「股东往来」700余万元,经查系A君对甲公司之债权,惟继承人未於申报期限内申报该笔债权,除补徵税额外,并遭处罚锾。    该局提醒,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若被继承人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者,除应注意申报所遗投资价额外,如尚有对公司的应收债权,亦应并计遗产总额申报,以免因短漏报遗产而遭受处罚。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东借款给公司,死亡日未受偿余额应列入遗产申报。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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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10511日起,个人交易10511()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12()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应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下简称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见纳税义务人因不谙法令或一时疏忽,而未办理申报,民众未申报国税局除发单补徵外,若达处罚标准还会裁处罚锾,为此该局整理出常见未申报类型,提醒纳税义务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报遭补税处罚:
一、误认仅出售土地无须申报: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土地,均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二、误认交换无须申报:房屋或土地与他人交换,仍属交易应办理申报。
三、误认亏损无应纳税额无须申报:交易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办理申报。
四、误认交易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除符合免办理申报者外,均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
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后一并出售,误认不属於新制课徵范围:其出售103年及104年取得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持分,仍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
六、二亲等「买卖」案件,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赠与税与房地合一税课徵目的及范围不同,应分别办理申报。

七、105年以前继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1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并同出售,误认新持有部分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1031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属於房地合一新制课徵范围,该部分持分应办理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应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即无应纳税额虽无漏税罚,仍会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为罚。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应详加检视是否属於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并如期办理申报,以免受罚,并可多加利用「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网址:http://www.tax.nat.gov.tw)」办理网路申报,以计算正确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