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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5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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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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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查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9,523,810元(不含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76,191元並裁處罰鍰476,19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該違約金是由於乙公司突然片面宣告提前解約,造成公司財務、人力、物力及其他工作投標機會損失,應屬賠償性質,不能認係銷售所得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系爭違約金係乙公司因解除契約而依約定給付予甲公司之賠償及業務作業費,關於作業費部分,既係甲公司為準備履行承攬契約所生之費用,即具有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甲公司收取該部分之違約金,即屬銷售貨物及勞務之代價;又關於賠償部分,縱係賠償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之機會,亦屬銷售貨物及勞務代價之一部分,自應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取得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務必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