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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5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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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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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查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9,523,810元(不含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76,191元並裁處罰鍰476,19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該違約金是由於乙公司突然片面宣告提前解約,造成公司財務、人力、物力及其他工作投標機會損失,應屬賠償性質,不能認係銷售所得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系爭違約金係乙公司因解除契約而依約定給付予甲公司之賠償及業務作業費,關於作業費部分,既係甲公司為準備履行承攬契約所生之費用,即具有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甲公司收取該部分之違約金,即屬銷售貨物及勞務之代價;又關於賠償部分,縱係賠償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之機會,亦屬銷售貨物及勞務代價之一部分,自應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取得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務必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