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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补习班教授他人技艺并收取学费 记得申报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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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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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私设补习班以自身专长教授他人技艺并收取学费,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属於其他所得,应并入收取费用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私人经营之各种补习班,原则上应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立案登记,设立人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机关申请立案登记、或移转经营权及所有权却未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查明另有实际所得人者,以实际所得人为课税主体,按其实际经营情形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乐教室补习班,教授弹奏乐器并收取学杂费,但未办理立案登记,经国税局查获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万元学杂费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费用之凭证单据,该局按财政部颁定「104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以收入之50%作为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定漏报其他所得50万元,除补徵税款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民众,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申报,民众如自行发现有应申报而漏未申报之所得,在未经检举或查获前,请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06-229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