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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补习班教授他人技艺并收取学费 记得申报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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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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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私设补习班以自身专长教授他人技艺并收取学费,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属於其他所得,应并入收取费用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私人经营之各种补习班,原则上应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立案登记,设立人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机关申请立案登记、或移转经营权及所有权却未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查明另有实际所得人者,以实际所得人为课税主体,按其实际经营情形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乐教室补习班,教授弹奏乐器并收取学杂费,但未办理立案登记,经国税局查获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万元学杂费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费用之凭证单据,该局按财政部颁定「104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以收入之50%作为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定漏报其他所得50万元,除补徵税款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民众,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申报,民众如自行发现有应申报而漏未申报之所得,在未经检举或查获前,请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06-229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