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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補習班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 記得申報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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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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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私設補習班以自身專長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收取費用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人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或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卻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情形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樂教室補習班,教授彈奏樂器並收取學雜費,但未辦理立案登記,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萬元學雜費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之憑證單據,該局按財政部頒定「10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以收入之50%作為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漏報其他所得5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