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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讨债权认列呆帐损失证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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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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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甲公司100年间销货与乙公司,乙公司积欠货款,甲公司於103年间寄发存证信函催讨债权,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遂於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呆帐损失840余万元,检附经邮政事业投递人员分别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存证信函,作为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惟该局查核发现,债务人乙公司自101年度起停业迄今,不符合倒闭、逃匿之规定,且甲公司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未送达之存证信函),不符合无法送达或拒收为由退回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例如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文件),乃否准认列,核定呆帐损失为0元,并核定补徵税额140余万元。该局强调,债务人为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当债务人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认定,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存证函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确实营业地址是以催收日於主管机关依法登记之营业所在地为准;债务人尚非倒闭、逃匿时,只要债权有逾期2年,经债权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即得列报。现行认定债务人有倒闭、逃匿之情事,是以营业税税籍主档异动事项为「一般注销」、「废止(撤销)登记」、「擅自歇业他迁不明」、「已通报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尚有违欠暂缓撤销登记」及「申请注销(尚待决清算完结)」或主管机关於商工登记资料公示公司状况为「解散」、「废止」、「撤销」,以致无从行使催收者。营利事业除透过商工登记资料公示查询债务人营利事业状况,必要时,亦可叙明事由,函请债务人营利事业所辖稽徵机关查告债务人之营业现况。该局进一步说明,债务人乙公司申请停业无人收信,经邮政机关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债权人甲公司之存证信函,仍无法作为甲公司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证明文件。类同案件曾经有营利事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应收帐款得认列为呆帐损失的要件,其原因系「因倒闭逃匿、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其结果为「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但应收债权确实「无从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外,并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债务人纵无营业,在未倒闭前仍得以其盈余或财产清偿债务,非谓债务人未於原址营业或已停业,即认定债务人「已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况债务人申请停业,其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其营业状况为「依法申请停业」,并非「他迁不明」,且其未经解散,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及负担义务时,即难以「逃匿」或「他迁不明」视之。债务人最近一次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资产负债表,其申报之资产总额大於负债总额,资产科目中,尚有流动资产及土地、房屋,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资产净值远高於系争债权金额。债权人非不可於取得执行名义后,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确保债权。仅以函催方式而未积极行使合法、有效之法律诉追行动。虽依函催情形显示债务人有因迁移致无法送达之事实,仍无从据以证明债务人之资产显然欠缺支付能力,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自无从据以认定为呆帐损失,而判决驳回。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时,有逾期2年,如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收债权存证函无法送达时,尚得以「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列报呆帐损失,所称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08条规定声请支付命令或依同法第244条规定向所辖法院起诉,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遇有债务人停业中致催收债权存证信函无法送达时,此时千万勿使自身权利睡著了,宜尽速依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积极催收,除可避免债权罹於时效外,并可透过取得民事诉讼相关证明文件列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414 

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一科职称:审核员姓名:张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