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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讨债权认列呆帐损失证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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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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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甲公司100年间销货与乙公司,乙公司积欠货款,甲公司於103年间寄发存证信函催讨债权,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遂於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呆帐损失840余万元,检附经邮政事业投递人员分别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存证信函,作为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惟该局查核发现,债务人乙公司自101年度起停业迄今,不符合倒闭、逃匿之规定,且甲公司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未送达之存证信函),不符合无法送达或拒收为由退回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例如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文件),乃否准认列,核定呆帐损失为0元,并核定补徵税额140余万元。该局强调,债务人为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当债务人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认定,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存证函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确实营业地址是以催收日於主管机关依法登记之营业所在地为准;债务人尚非倒闭、逃匿时,只要债权有逾期2年,经债权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即得列报。现行认定债务人有倒闭、逃匿之情事,是以营业税税籍主档异动事项为「一般注销」、「废止(撤销)登记」、「擅自歇业他迁不明」、「已通报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尚有违欠暂缓撤销登记」及「申请注销(尚待决清算完结)」或主管机关於商工登记资料公示公司状况为「解散」、「废止」、「撤销」,以致无从行使催收者。营利事业除透过商工登记资料公示查询债务人营利事业状况,必要时,亦可叙明事由,函请债务人营利事业所辖稽徵机关查告债务人之营业现况。该局进一步说明,债务人乙公司申请停业无人收信,经邮政机关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债权人甲公司之存证信函,仍无法作为甲公司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证明文件。类同案件曾经有营利事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应收帐款得认列为呆帐损失的要件,其原因系「因倒闭逃匿、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其结果为「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但应收债权确实「无从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外,并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债务人纵无营业,在未倒闭前仍得以其盈余或财产清偿债务,非谓债务人未於原址营业或已停业,即认定债务人「已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况债务人申请停业,其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其营业状况为「依法申请停业」,并非「他迁不明」,且其未经解散,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及负担义务时,即难以「逃匿」或「他迁不明」视之。债务人最近一次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资产负债表,其申报之资产总额大於负债总额,资产科目中,尚有流动资产及土地、房屋,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资产净值远高於系争债权金额。债权人非不可於取得执行名义后,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确保债权。仅以函催方式而未积极行使合法、有效之法律诉追行动。虽依函催情形显示债务人有因迁移致无法送达之事实,仍无从据以证明债务人之资产显然欠缺支付能力,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自无从据以认定为呆帐损失,而判决驳回。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时,有逾期2年,如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收债权存证函无法送达时,尚得以「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列报呆帐损失,所称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08条规定声请支付命令或依同法第244条规定向所辖法院起诉,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遇有债务人停业中致催收债权存证信函无法送达时,此时千万勿使自身权利睡著了,宜尽速依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积极催收,除可避免债权罹於时效外,并可透过取得民事诉讼相关证明文件列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414 

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一科职称:审核员姓名:张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