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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補習班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 記得申報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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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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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私設補習班以自身專長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收取費用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人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或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卻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情形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樂教室補習班,教授彈奏樂器並收取學雜費,但未辦理立案登記,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萬元學雜費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之憑證單據,該局按財政部頒定「10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以收入之50%作為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漏報其他所得5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