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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释有关营利事业小额给付免予扣缴规定,自发布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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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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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33台财税字第10504517250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如有下列所得,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2条规定扣缴,不适用第13条之11项扣缴义务人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免予扣缴规定:

(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

(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利息。

(以前3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

(与证券商、银行或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25条第3项规定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如有前点各款规定之所得,依前点规定办理,不适用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13条之12项规定。

三、本令自发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