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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释有关营利事业小额给付免予扣缴规定,自发布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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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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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33台财税字第10504517250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如有下列所得,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2条规定扣缴,不适用第13条之11项扣缴义务人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免予扣缴规定:

(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

(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利息。

(以前3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

(与证券商、银行或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25条第3项规定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如有前点各款规定之所得,依前点规定办理,不适用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13条之12项规定。

三、本令自发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