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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核釋有關營利事業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自發布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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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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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7250號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繳,不適用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規定: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 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前點各款規定之所得,依前點規定辦理,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