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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得以公用事业每期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上所载之「载具流水号」替代「发票字轨号码」登录申报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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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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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用事业(水、电、天然气及电信)自10511日起开立无实体电子发票,营业人用户於申报营业税时,得以公用事业每期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上所载之「载具流水号(BB********,共10位)」替代「发票字轨号码」登录申报,毋需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以达到节能减纸目的。
    该局说明,为使营业人顺利完成营业税申报,营业税网路申报程式已配合改版上线,请营业人尽速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重新下载安装程式,俾利完成申报作业。
该局进一步说明,该局网站(http://www.ntbsa.gov.tw/)「电子发票服务专区」已建置「公用事业开立电子发票补给站」,提供宣导影片、懒人包、Q&A、公用事业用户大补帖等资料,并与公用事业网网相连,用户(含个人、营业人及政府机关)可上网查询相关作业与规定,如有任何疑问可就近洽询该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将有专人提供服务。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林审核员 06-229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