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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得以公用事业每期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上所载之「载具流水号」替代「发票字轨号码」登录申报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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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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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用事业(水、电、天然气及电信)自10511日起开立无实体电子发票,营业人用户於申报营业税时,得以公用事业每期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上所载之「载具流水号(BB********,共10位)」替代「发票字轨号码」登录申报,毋需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以达到节能减纸目的。
    该局说明,为使营业人顺利完成营业税申报,营业税网路申报程式已配合改版上线,请营业人尽速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重新下载安装程式,俾利完成申报作业。
该局进一步说明,该局网站(http://www.ntbsa.gov.tw/)「电子发票服务专区」已建置「公用事业开立电子发票补给站」,提供宣导影片、懒人包、Q&A、公用事业用户大补帖等资料,并与公用事业网网相连,用户(含个人、营业人及政府机关)可上网查询相关作业与规定,如有任何疑问可就近洽询该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将有专人提供服务。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林审核员 06-229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