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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赠与应保留完整资金流向日后才可实质节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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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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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众张小姐询问将现金赠与未成年子女应如何申报?日后子女以该受赠资金置产,要如何举证?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说明,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为赠与人,每年的免税额为220万元,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惟当年度赠与总额未达免税额者,得免办申报;又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但能证明支付之款项属於购买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赠资金购置财产时,应提供完整之资金流程及交代资金出处,才能证明该资金确系受赠款项及所生孳息。
    该分局进一步指出,父母如在申报赠与税后,即将所赠与子女之存款领出他用,嗣后再以其他资金供子女购置财产,虽提出历年国税局核发之赠与税免税证明来佐证,但无完整资金流程,可证明子女购置财产之资金来源确为父母历年之赠与款项,将被视为法定代理人之赠与而课徵赠与税。该分局提醒民众,国税局於核发现金赠与之免税证明时,均会於证明书上贴心盖有「嗣后如以本项赠与之现金(存款)另作用途时,仍应负资金来源举证责任」字样,请民众务必依有关规定,保留并提出未成年子女购置财产时之完整资金流程及交待资金出处,切勿误认只要留存历年赠与税免税证明书,就能免缴赠与税,以免遭补税处罚。【#430 

新闻稿提供单位:凤山分局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