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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贈與應保留完整資金流向日後才可實質節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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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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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張小姐詢問將現金贈與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報?日後子女以該受贈資金置產,要如何舉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說明,贈與稅的納稅義務為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當年度贈與總額未達免稅額者,得免辦申報;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時,應提供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資金出處,才能證明該資金確係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父母如在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雖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來佐證,但無完整資金流程,可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為父母歷年之贈與款項,將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而課徵贈與稅。該分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於核發現金贈與之免稅證明時,均會於證明書上貼心蓋有「嗣後如以本項贈與之現金(存款)另作用途時,仍應負資金來源舉證責任」字樣,請民眾務必依有關規定,保留並提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之完整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切勿誤認只要留存歷年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就能免繳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430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職稱:稅務員姓名:林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