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营利事业捐赠文创产业的支出减税优惠
近年来,政府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社会环境的文创内涵,对於营利事业捐款给文创产业,可享有1,000万元或当年度所得额10%额度内的捐赠支出减税优惠。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将不受理,就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该局表示,文创法实施后,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或者捐赠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文创法规定,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全额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之金额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赠某基金会办理文创活动经费800万元,於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甲公司全额列报捐赠费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发之证明文件,无法依文创法规定全数列报费用,只能将该笔捐赠依照对一般机关团体之捐赠计算限额,剔除超限金额600万元,遭国税局补徵税额10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第1项规定加计利息。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符合文创法之捐赠支出,最迟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向文化部申请核发证明文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塡报,并检附前开证明文件及支出相关凭证资料,以免影响抵税权益。
该局表示,文创法实施后,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或者捐赠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文创法规定,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全额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之金额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赠某基金会办理文创活动经费800万元,於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甲公司全额列报捐赠费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发之证明文件,无法依文创法规定全数列报费用,只能将该笔捐赠依照对一般机关团体之捐赠计算限额,剔除超限金额600万元,遭国税局补徵税额10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第1项规定加计利息。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符合文创法之捐赠支出,最迟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向文化部申请核发证明文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塡报,并检附前开证明文件及支出相关凭证资料,以免影响抵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