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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捐赠文创产业的支出减税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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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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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政府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社会环境的文创内涵,对於营利事业捐款给文创产业,可享有1,000万元或当年度所得额10%额度内的捐赠支出减税优惠。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将不受理,就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该局表示,文创法实施后,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或者捐赠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文创法规定,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全额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之金额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赠某基金会办理文创活动经费800万元,於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甲公司全额列报捐赠费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发之证明文件,无法依文创法规定全数列报费用,只能将该笔捐赠依照对一般机关团体之捐赠计算限额,剔除超限金额600万元,遭国税局补徵税额10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1项规定加计利息。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符合文创法之捐赠支出,最迟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向文化部申请核发证明文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塡报,并检附前开证明文件及支出相关凭证资料,以免影响抵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