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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捐赠文创产业的支出减税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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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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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政府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社会环境的文创内涵,对於营利事业捐款给文创产业,可享有1,000万元或当年度所得额10%额度内的捐赠支出减税优惠。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将不受理,就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该局表示,文创法实施后,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或者捐赠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文创法规定,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全额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之金额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赠某基金会办理文创活动经费800万元,於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甲公司全额列报捐赠费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发之证明文件,无法依文创法规定全数列报费用,只能将该笔捐赠依照对一般机关团体之捐赠计算限额,剔除超限金额600万元,遭国税局补徵税额10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1项规定加计利息。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符合文创法之捐赠支出,最迟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向文化部申请核发证明文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塡报,并检附前开证明文件及支出相关凭证资料,以免影响抵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