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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捐赠文创产业的支出减税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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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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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政府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社会环境的文创内涵,对於营利事业捐款给文创产业,可享有1,000万元或当年度所得额10%额度内的捐赠支出减税优惠。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将不受理,就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该局表示,文创法实施后,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或者捐赠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文创法规定,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全额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之金额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赠某基金会办理文创活动经费800万元,於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甲公司全额列报捐赠费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发之证明文件,无法依文创法规定全数列报费用,只能将该笔捐赠依照对一般机关团体之捐赠计算限额,剔除超限金额600万元,遭国税局补徵税额10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1项规定加计利息。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符合文创法之捐赠支出,最迟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向文化部申请核发证明文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塡报,并检附前开证明文件及支出相关凭证资料,以免影响抵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