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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贈與應保留完整資金流向日後才可實質節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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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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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張小姐詢問將現金贈與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報?日後子女以該受贈資金置產,要如何舉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說明,贈與稅的納稅義務為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當年度贈與總額未達免稅額者,得免辦申報;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時,應提供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資金出處,才能證明該資金確係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父母如在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雖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來佐證,但無完整資金流程,可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為父母歷年之贈與款項,將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而課徵贈與稅。該分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於核發現金贈與之免稅證明時,均會於證明書上貼心蓋有「嗣後如以本項贈與之現金(存款)另作用途時,仍應負資金來源舉證責任」字樣,請民眾務必依有關規定,保留並提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之完整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切勿誤認只要留存歷年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就能免繳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430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職稱:稅務員姓名:林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