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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贈與應保留完整資金流向日後才可實質節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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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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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張小姐詢問將現金贈與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報?日後子女以該受贈資金置產,要如何舉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說明,贈與稅的納稅義務為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當年度贈與總額未達免稅額者,得免辦申報;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時,應提供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資金出處,才能證明該資金確係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父母如在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雖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來佐證,但無完整資金流程,可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為父母歷年之贈與款項,將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而課徵贈與稅。該分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於核發現金贈與之免稅證明時,均會於證明書上貼心蓋有「嗣後如以本項贈與之現金(存款)另作用途時,仍應負資金來源舉證責任」字樣,請民眾務必依有關規定,保留並提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之完整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切勿誤認只要留存歷年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就能免繳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430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職稱:稅務員姓名:林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