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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租地自建厂房售后租回使用,属第一次移转可免徵特销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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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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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销税)条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场、抑制投机炒作,故对合理、常态及非自愿性移转房地予以排除课徵特销税,该条例第5条即列示11款予以排除,其中第7款对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者排除课税,其立法理由在於营业人销售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之房地,皆为增加房屋市场之供给量,属合理、常态之移转。
    财政部赋税署於103829日函释,营业人销售兴建之房屋,不论房屋坐落基地是否并同移转,应不影响该房屋究否属兴建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认定,因此,营业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系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免徵特销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许多营业人为使厂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与地主约定承租土地,以营业人(承租人)为厂房起造人,自行兴建(即负担兴建费用),於厂房兴建完成办竣建物保存登记后,将其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地主,再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将厂房租回使用,此种营业人出售该自行兴建之厂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虽未并同移转,仍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可免课徵特销税。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