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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租地自建厂房售后租回使用,属第一次移转可免徵特销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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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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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销税)条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场、抑制投机炒作,故对合理、常态及非自愿性移转房地予以排除课徵特销税,该条例第5条即列示11款予以排除,其中第7款对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者排除课税,其立法理由在於营业人销售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之房地,皆为增加房屋市场之供给量,属合理、常态之移转。
    财政部赋税署於103829日函释,营业人销售兴建之房屋,不论房屋坐落基地是否并同移转,应不影响该房屋究否属兴建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认定,因此,营业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系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免徵特销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许多营业人为使厂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与地主约定承租土地,以营业人(承租人)为厂房起造人,自行兴建(即负担兴建费用),於厂房兴建完成办竣建物保存登记后,将其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地主,再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将厂房租回使用,此种营业人出售该自行兴建之厂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虽未并同移转,仍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可免课徵特销税。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