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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券交易之所得应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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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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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系以交易时成交金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申报所得额,按1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说明,102年至103年个人之下列证券交易所得应核实课徵综合所得税:

1.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2.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柜前取得,於上市、上柜以后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属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之股票及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其余上市、上柜或兴柜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计算,形同不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104年起个人出售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出售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排除核实课税标的及透过信托基金出售之金额)者,课税方式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由国税局归户后,就股票出售超过10亿元之金额部分,发单课徵1‰所得税。但纳税义务人亦得於结算申报时选择就股票出售金额全数核实课税。

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自102年1月1日起,如有上述课税范围之证券交易,应确实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申报。

  (联络人:审查二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