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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券交易之所得应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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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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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211日起,个人出售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系以交易时成交金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申报所得额,按1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说明,102年至103年个人之下列证券交易所得应核实课徵综合所得税:

1.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2.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柜前取得,於上市、上柜以后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属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之股票及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其余上市、上柜或兴柜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计算,形同不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104年起个人出售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出售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排除核实课税标的及透过信托基金出售之金额)者,课税方式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由国税局归户后,就股票出售超过10亿元之金额部分,发单课徵1所得税。但纳税义务人亦得於结算申报时选择就股票出售金额全数核实课税。

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自10211日起,如有上述课税范围之证券交易,应确实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申报。

  (联络人:审查二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