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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券交易之所得应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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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生前借钱给其投资经营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偿的借款余额,因属被继承人遗留对公司的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国内的中小企业大多属家族企业,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若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列於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意即公司对股东负有清偿借款之义务。因此,股东死亡时,公司尚未偿还股东之债务,属股东对公司的应收债权,继承人应列报遗产。 该局进一步说明,查核被继承人A君遗产税申报案时,发现A君为甲公司负责人,依其死亡日时甲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所示,流动负债项下有「股东往来」700余万元,经查系A君对甲公司之债权,惟继承人未於申报期限内申报该笔债权,除补徵税额外,并遭处罚锾。    该局提醒,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若被继承人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者,除应注意申报所遗投资价额外,如尚有对公司的应收债权,亦应并计遗产总额申报,以免因短漏报遗产而遭受处罚。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东借款给公司,死亡日未受偿余额应列入遗产申报。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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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211日起,个人出售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系以交易时成交金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申报所得额,按1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说明,102年至103年个人之下列证券交易所得应核实课徵综合所得税:

1.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2.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柜前取得,於上市、上柜以后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属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之股票及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其余上市、上柜或兴柜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计算,形同不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104年起个人出售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出售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排除核实课税标的及透过信托基金出售之金额)者,课税方式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由国税局归户后,就股票出售超过10亿元之金额部分,发单课徵1所得税。但纳税义务人亦得於结算申报时选择就股票出售金额全数核实课税。

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自10211日起,如有上述课税范围之证券交易,应确实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申报。

  (联络人:审查二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