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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之营业人,可免就贩卖机放置处所逐一办理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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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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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登记规则」第2条经财政部於1034 2 日修正发布施行,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应向营业人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并申报贩卖机机器编号及放置处所,免就贩卖机放置处所逐一申请营业登记。但贩卖机放置处所设有专责管理处所者,不在此限。国税局说明,营业人新设立者,应於开始营业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营业人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对外营业,亦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惟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并降低营业人依从成本,规定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向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并申报贩卖机机器编号及放置处所,免就贩卖机放置处所逐一申请营业登记。国税局又说,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之营业人於申请营业登记时,应加附自动贩卖机机器编号、放置处所及营业台数明细资料。如自动贩卖机营业台数增减、放置处所变更时,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徵机关报备。放置之贩卖机明显处,应标示营业人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机器编号及放置处所以为识别。国税局提醒,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应於收款时按实际收款金额汇总开立统一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台号、自动计数器起讫号码及汇开字样,并编列各台号贩卖机之营业收入明细表,以供备核。【#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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