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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券交易之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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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1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係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102年至103年個人之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屬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計算,形同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起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10211日起,如有上述課稅範圍之證券交易,應確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