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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券交易之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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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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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係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102年至103年個人之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計算,形同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起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102年1月1日起,如有上述課稅範圍之證券交易,應確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