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哪些證券交易之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係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102年至103年個人之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計算,形同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起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102年1月1日起,如有上述課稅範圍之證券交易,應確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