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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券交易之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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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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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1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係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102年至103年個人之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屬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計算,形同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起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10211日起,如有上述課稅範圍之證券交易,應確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