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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於营业登记所在地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是否应办理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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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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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应视状况办理营业登记及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是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如该处所为新设门市,即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活动前办妥营业登记;又依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向管辖稽徵机关申购统一发票,且所申购之统一发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违反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另营业人自行印制并实际送交各总、分支机构使用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依规定格式填具「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讫号码明细表」,分送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建档列管。
    该局指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之试吃及试卖活动如属临时性活动,参照财政部871224日台财税第871979881号函规定,应由该营业人向其登记地之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纳税。至於发票开立方式,依照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携带货物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
试卖活动,应视该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系属固定营业场所,抑或是临时销售场所,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违法致遭罚锾处分。
(联络人:法务一科谢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