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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於营业登记所在地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是否应办理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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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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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应视状况办理营业登记及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是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如该处所为新设门市,即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活动前办妥营业登记;又依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向管辖稽徵机关申购统一发票,且所申购之统一发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违反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另营业人自行印制并实际送交各总、分支机构使用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依规定格式填具「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讫号码明细表」,分送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建档列管。
    该局指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之试吃及试卖活动如属临时性活动,参照财政部871224日台财税第871979881号函规定,应由该营业人向其登记地之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纳税。至於发票开立方式,依照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携带货物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
试卖活动,应视该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系属固定营业场所,抑或是临时销售场所,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违法致遭罚锾处分。
(联络人:法务一科谢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