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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於营业登记所在地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是否应办理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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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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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应视状况办理营业登记及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是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如该处所为新设门市,即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活动前办妥营业登记;又依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向管辖稽徵机关申购统一发票,且所申购之统一发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违反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另营业人自行印制并实际送交各总、分支机构使用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依规定格式填具「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讫号码明细表」,分送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建档列管。
    该局指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之试吃及试卖活动如属临时性活动,参照财政部871224日台财税第871979881号函规定,应由该营业人向其登记地之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纳税。至於发票开立方式,依照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携带货物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
试卖活动,应视该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系属固定营业场所,抑或是临时销售场所,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违法致遭罚锾处分。
(联络人:法务一科谢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