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營業人於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2-0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應視狀況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如該處所為新設門市,即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活動前辦妥營業登記;又依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原則上應分別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且所申購之統一發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違反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另營業人自行印製並實際送交各總、分支機構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應由其總機構依規定格式填具「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配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明細表」,分送各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建檔列管。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吃及試賣活動如屬臨時性活動,參照財政部8712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規定,應由該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至於發票開立方式,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
試賣活動,應視該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抑或是臨時銷售場所,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法致遭罰鍰處分。
(聯絡人:法務一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