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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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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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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應視狀況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如該處所為新設門市,即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活動前辦妥營業登記;又依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原則上應分別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且所申購之統一發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違反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另營業人自行印製並實際送交各總、分支機構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應由其總機構依規定格式填具「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配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明細表」,分送各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建檔列管。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吃及試賣活動如屬臨時性活動,參照財政部8712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規定,應由該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至於發票開立方式,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
試賣活動,應視該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抑或是臨時銷售場所,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法致遭罰鍰處分。
(聯絡人:法務一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