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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奖品供尾牙抽奖,应否视为销售货物及进项税额可否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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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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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犒赏员工一年来的辛劳,准备许多奖品,从轿车、家电、3C产品、礼券到旅游住宿券等,供尾牙抽奖之用,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应注意相关课税规定。该局指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而购入货物,并以各该相关科目列帐,购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依规定未提出申报扣抵,则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以资简化。该局进一步指出,营业人自制、进口、购买之货物,如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应於该货物转供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并按时价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依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应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该局特别呼吁,营业人如有视为销售货物之情形,应自行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扣抵联在申报营业税时,切勿提出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遭查获受罚。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许科长联络电话:06-2298048 汇总编号:10212-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