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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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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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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應視狀況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試賣活動,如該處所為新設門市,即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活動前辦妥營業登記;又依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原則上應分別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且所申購之統一發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違反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另營業人自行印製並實際送交各總、分支機構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應由其總機構依規定格式填具「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配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明細表」,分送各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建檔列管。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吃及試賣活動如屬臨時性活動,參照財政部8712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規定,應由該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至於發票開立方式,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吃及
試賣活動,應視該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抑或是臨時銷售場所,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法致遭罰鍰處分。
(聯絡人:法務一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